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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章程
  
广东省家具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广东省家具商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FURNITUR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DFCC”。
第二条 广东省家具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广东省家具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省家具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努力开拓海内外业务,为家具企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我省家具行业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社团法人资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党和政府桥梁和助手的作用,代表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参与行业的产品认证、质量监督等工作;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三)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的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国内家具展览会及参加国外国际性展览会,编辑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凡广东省内从事家具行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团可以参加为团体会员;
(三)从事家具设计的科研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及有关人士可以参加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家具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  会长100000/届
(二)  执行会长24000/届
(三)  副会长24000/届
(四)  常务理事15000/届
(五)  理事9000/届
(六)  会员3000/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算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全体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商会重要计划、讨论并监督商会财务管理、制定商会日常重要事务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四)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热心为商会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为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本商会的实际需要,向理事会提名聘任荣誉职务人员(包括: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必须为副会长单位,由副会长单位自愿申请或会长办公会议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在会长授权下,主持召开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任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产生;本商会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特殊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   加入时间:2008-09-9   访问次数: 2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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